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精准帮扶,实现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三和三能”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生态城区域内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和居民,在其获得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工会会员专项保障等;社会救助包括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及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后所获得的区域性延伸救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资金安排
第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成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小组,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总工会、社会局、财政局、法制局、人社局、党建办、不动产登记中心。
总工会负责区内职工大病救助,社会局负责区内居民大病救助。财政局负责对拨付和使用救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党建办、法制局、人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配合部门,其中,党建办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建立党组织;法制局提供相关法律支持;人社局负责对申请救助职工用工备案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配合社会局协助申请救助居民对家庭不动产持有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设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本办法发布年度安排200万元,此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调整额度。根据救助对象身份,由总工会、社会局分别进行资金审批并按程序拨付。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五条 生态城企业在职职工和生态城户籍居民可以申请救助资金,申请人若同时具有职工和居民身份的,需选择其中一种身份进行申请,同时视同放弃另一种身份申请资格。
第六条 区内职工申请救助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为在生态城注册并实地经营,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法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暂不满足建会条件但工会经费已由税务部门代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2.所在单位如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必须建立党组织并正常开展党务工作;
3.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以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准);
4.本人患重大疾病,在申请本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工会会员专享保障等社会基本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达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第七条 区内居民申请救助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生态城户籍,家庭财产符合救助条件(家庭无二套及以上房产、经营用房、残疾人代步车以外的大小型汽车、股权投资等资产);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保障标准的3倍(以申请时当年天津市民政局发布的标准为准);
3.本人患重大疾病,在申请本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及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达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职工所在单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而不建立工会的;
2.职工所在单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成立党组织的;
3.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有他方责任的医疗费用;
4.因美容整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导致的伤害;
6.因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计入本办法所指个人自付部分:
1.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医疗费用(原件上交有关部门进行二次报销的,需收件部门出具证明);
2.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等;
3.自请特护费等特需医疗费用(包括高端病房、高端门急诊费);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审核标准为: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扣除医疗保险及各项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第九条中所列费用)。
第十一条 生态城职工申请救助,按照工作年限划分救助等级,救助金最低为10000元,最高为150000元。其中:
1.申请人在生态城区内工作满1年不足3年的(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在区内建会企业工作时间可累计,下同),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20%;
2.申请人在生态城区内工作满3年不足10年的,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25%;
3.申请人在生态城区内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的30%。
第十二条 生态城困难居民申请救助,救助金最低为15000元,最高为150000元;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的30%。
第十三条 上调救助金给付比例条件
1.申请救助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的,在申请救助时,可根据荣誉级别增加救助标准给付比例。其中:生态城级荣誉,在原有给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滨海新区级荣誉,增加1.5%;天津市级荣誉,增加2%;国家级荣誉,增加3%。同类荣誉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类荣誉可以累积,累积计算后最高不超过5%。
2.申请救助居民个人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荣誉称号或在居民诚信系统中获得过加分奖励的,可在原有给付标准基础上一次性增加3000元补助,多种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本人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可针对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其中:在职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特殊困难说明并经生态城总工会核实认定;辖区居民由本人所在社区开具特殊困难说明并经生态城社会局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分别由总工会、社会局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小组提交申请,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增加救助次数或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范围由天津市社保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确定,并对重大疾病目录时保持同步更新。(病种目录见附录)
第五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申请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人:
1.《中新天津生态城职工重大疾病延伸救助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基层工会向生态城总工会申领,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亡故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比对用)和复印件;
3.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及病历报告等;
4.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原件需由有关部门开具原件上缴证明);
5.由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险缴费年限证明;
6.购买商业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保险公司报销后剩余自负医疗费用清单;
7.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获奖情况证明原件(奖状或证书);
8.代办人需提供: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供现场比对用)和复印件;
(3)户口本等代办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居民申请人:
1.《中新天津生态城居民重大疾病延伸救助申请审批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基层工会向生态城总工会申领,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亡故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及病历报告等;
4.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原件需由有关部门开具原件上缴证明);
5.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如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开具无收入证明);
7.家庭财产相关证明(不动产产权证明等);
8.就失业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残疾人证/离婚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文件(如有请提供);
9.代办人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2)户口本等代办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救助审批程序
1.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递交全部救助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按规定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以下单位分别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1)总工会对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建会、工会经费缴纳、获奖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对救助金给付情况提出意见;社会局对居民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及相关证件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救助金给付情况提出意见;
(2)党建办负责对职工申请人所在企业建党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人社局对职工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居民申请人不动产持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5)财政局对救助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2.总工会、社会局在征得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将申请表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通过后,职工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总工会根据所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居民申请人由其所在社区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社会局根据所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救助金。
第六章 救助金拨付与监督
第十八条 职工或居民申请本救助,原则上每年度限申请一次,连续申请间隔需满12个月。如申请人在上一次申请获批后不足12个月内亡故,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本医疗救助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申请人可在每月1日—10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向总工会、社会局提出申请。救助款项于每季度首月份拨付(如遇财政结算、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则拨付时间相应延后)。
第二十条 总工会、社会局分别就职工和居民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向生态城管委会报告,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依法对本救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大病救助资金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生态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小组解释和补充。若国家或天津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本办法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相关病种目录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附录: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第二十七条 附件:
1.《中新天津生态城职工重大疾病延伸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中新天津生态城居民重大疾病延伸救助申请审批表》
2017年11月3日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