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各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6号)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夏季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幅,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5号)要求,发布本市2018年建筑业等七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4%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
国家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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