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新天津生态城”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病假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07:45 发布来源:人社局

      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病假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案情

      职工赵某,2008年1月1日应聘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用人单位与赵某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09年2月1日赵某因患心肌炎住院,2009年4月1日,单位通知赵某从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某想了解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正确?他应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

      1.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不正确,主要包括:

      ① 试用期约定无效,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正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2008年1月就应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

      ② 依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4条规定,赵某可以自病休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他在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医疗期间病休2个月,医疗期还未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 本案中单位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赵某还在医疗期内,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单位应向赵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赵某可以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退出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服务 > 人社服务 > 热点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病假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07:45 发布来源:人社局

      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病假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案情

      职工赵某,2008年1月1日应聘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用人单位与赵某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09年2月1日赵某因患心肌炎住院,2009年4月1日,单位通知赵某从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某想了解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正确?他应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

      1.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不正确,主要包括:

      ① 试用期约定无效,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正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2008年1月就应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

      ② 依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4条规定,赵某可以自病休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他在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医疗期间病休2个月,医疗期还未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 本案中单位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赵某还在医疗期内,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单位应向赵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赵某可以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主办单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办公室
  • 备案号: 津ICP备19010206号-1
  • 网站标识码: 1201160010
  • 津公网安备 1201950200000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新天津生态城”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