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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07:44 发布来源:人社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一、案情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1月1日进入本市某酒店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承担过多为由,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其社保补贴200元。2014年10月,王某听说社保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某询问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15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单位应按照规定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王某可以按照《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0号)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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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07:44 发布来源:人社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一、案情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1月1日进入本市某酒店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承担过多为由,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其社保补贴200元。2014年10月,王某听说社保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某询问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15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单位应按照规定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王某可以按照《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0号)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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