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城产业人才配套住房保障,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人才配套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城人才,是指生态城人才领导小组依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认定的生态城七个层次人才以及特色人才。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生态城人才,通过用人单位申请配套住房:
(一)在生态城工作不满两年(以首次在生态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生态城不拥有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三)本人未享受过在购房、租房、住房方面由生态城财政资金保障的政策。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配套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主体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提交至管理单位;
(二)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至生态城人社局终审;
(三)生态城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单位根据可用房源统筹配租并通知申请主体;
(四)申请主体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人才入住。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配套住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新天津生态城认定人才配套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证书复印件;
(三)承租承诺书原件;
(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配套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分配,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确有家庭住房需求,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整套租用。
第七条 在符合入住配套住房条件的生态城人才中,对生态城招商企业人才予以优先配租。
第八条 因配套住房房源不足,管理单位暂时无法配租的,一般按申请时间轮候排队;经协商申请主体同意后,可在不同管理单位间进行统筹配租。
第九条 租住过配套住房的生态城人才,不再享受由生态城财政资金保障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第十条 对租住配套住房的生态城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一)对生态城第一层次至第三层次人才,给予承租三年内全额租金补贴;
(二)对生态城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承租三年内分别按照不高于出租租金的70%、50%、20%给予租金补贴;
(三)对生态城第六至七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承租两年内分别按照不高于出租租金的50%、30%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在按期缴纳全额租金补贴后,应当在下一个季度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生态城人社局提交材料申请上一个季度的租金补贴。生态城人社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配套住房租金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新天津生态城配套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中新天津生态城配套住房租金补贴明细表;
(三)配套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住房租金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五)申请主体账户信息及收据原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新天津生态城认定人才配套住房申请审批表》《认定人才承租承诺书》《中新天津生态城配套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中新天津生态城配套住房租金补贴明细表》由生态城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生态城人才已经租住配套住房的,其享受配套住房的租住期限和租金补贴期限在原基础上累加计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生态城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