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经研究,决定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期延长至2018年1月31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各类参保人员可按原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二、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缴费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先行垫付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