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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办事部门:人社局

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二、设定依据:

1、《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

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

4、《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5号)

5、《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4号)

三、申请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

3、企业办理核定之后,本人前往申领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意愿。

四、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的,可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办结件,原件1份;

2、失业人员本人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原件1份。

→以下材料根据情况提供:

3、非本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办理人和失业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4、2005年10月前参保的人员(开发区企业2008年7月1日前):提供人事档案(含工龄审定表、养老保险手册、退工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书、自辞申请、退工登记表等能确定就业起止时间的材料)、就失业证,原件1份。

5、存在外省市缴费的人员:提供原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原件1份。

6、退役军人: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提供工龄审定表;2013年8月1日后退役的,提供《军人服现役时间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证明》,原件1份。

7、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人员:提供仲裁裁决书或法律文书,原件1份。

8、判刑人员:提供判决书或释放证,原件1份。

五、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泰大道与华三路交口,中新友好图书馆B2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六、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7:00

七、联系电话:022-66386789

八、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

九、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