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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16:53 发布来源:文化旅游局

政策解读:《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要求,以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等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生态城夜间市场繁荣,激发城市活力,使生态城夜经济产业逐渐发展成为滨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重要新引擎和特色产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内容】

夜经济项目是指从当日18点起至次日2点(期间持续经营),从事餐饮、演艺、娱乐、休闲、康养、体育、旅游经济业务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生态城范围内符合下列任意条件之一:

(一)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长期在固定场所开展含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天津地域文化特色、新加坡及东南亚等国际文化特色、时尚网红特色、旅游特色且经认定的文化娱乐演出及关联业务夜经济项目。

(二) 支持以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方式,举办影响力大、示范带动效果好,有夜经济内容的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且经认定的在生态城举办大型活动。

(三)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实际整体运营大中型商业载体且经认定为夜经济提升改造项目。

(四)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在生态城新购地开工建设且自持或销售物业经营夜经济项目。

(五)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新购买或新租用生态城物业产权且经营经认定为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的夜经济项目。

(六)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在生态城引入有夜经济活动内容的知名品牌项目。

(七) 在生态城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认定为夜经济示范商街等荣誉称号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

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促进夜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夜经济产业发展。

第五条【主管部门】

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组织、受理专项资金的申报、认定、审核,以及制定夜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牵头组织夜经济相关配套支持等工作。

生态城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核准、拨付等。

第六条【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夜经济项目,给予以下相应扶持: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条件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每天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单一市场主体每年夜经济文化娱乐演出及关联业务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条件的,经认定后,按照举办成本费用的50%给予实际举办市场主体奖励扶持,单一市场主体每年节赛事和展示、展销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三)条件的,经认定达到标准后,自提升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底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5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条件的,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奖励扶持,固定资产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购买物业产权经营的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奖励扶持,固定资产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租用物业产权经营的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租赁合同不少于三年,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扶持,固定资产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五)条件的夜经济各业态类型首批前五个项目,经认定后,奖励扶持比例分别提高5%,固定资产奖励最高扶持总额不变;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租用物业产权经营夜经济各业态类型首批前五个项目,如物业产权方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减免租金优惠,按照与物业产权方减免租金保持一致1:1的比例,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租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3元/平方米•天,总扶持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个实际运营市场主体最高扶持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且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固定资产奖励最高扶持总额不变。

如夜经济项目为超大型或新兴业态项目,有重点扶持必要性,经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综合评估后,报夜经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可适度提高扶持比例及扶持金额限额。

(八)如夜经济项目为国内知名品牌、新加坡及东南亚知名品牌 、国际知名品牌,经认定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

(九)对于夜经济项目被评为国家夜经济示范商街等国家级夜经济荣誉称号,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对于被评为天津市夜经济示范商街等市级夜经济荣誉称号,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8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对于被评为滨海新区夜经济示范商街等新区级夜经济荣誉称号,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对于被评为生态城夜经济示范商街等夜经济荣誉称号,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

第七条【资金拨付】

(一) 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及关联业务奖励扶持,每半年申请一次,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二) 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活动奖励扶持,活动结束并无安全等事故后,可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三) 提升改造奖励扶持,在完成提升改造并重新开业运营后可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四) 新购地开工建设项目奖励扶持予以分期拨付:

新购地开工建设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40%资金;竣工后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40%资金;开业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10%资金;开业并运营12个月后,据实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五) 购买或租用物业产权奖励扶持予以分期拨付:

签署物业购买合同或物业租赁合同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40%资金;装修后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40%资金;开业运营并经业态认定后,拨付扶持总额的10%资金;运营12个月后,据实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六) 租用物业产权经营夜经济各业态类型首批前五个项目租金扶持,实际运营市场主体与物业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可进行申请,每半年申请一次,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本办法给予的租金扶持可与物业产权方给予实际运营主体的租金扶持同年申请并享受。

(七) 夜经济知名品牌项目奖励扶持,在夜经济项目开业运营后可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八) 夜经济示范商街奖励扶持,在获得荣誉称号后可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五)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奖励扶持资金拨付时,每笔分期拨付金额不高于市场主体固定资产总额的实际支付金额。

第八条【申请程序】

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夜经济项目,由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实际运营市场主体、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活动主办市场主体、物业产权人自营或委托经营夜经济项目的市场主体、租用物业经营夜经济项目的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须向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策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和报审流程,完成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局按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同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或者驳回申请。

第九条【监督管理】

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查处:

(一)对申请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七)政策的夜经济项目,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者在最后一次申请本办法政策扶持后五年内改变同申请条件业态不符的,管委会将停止拨付和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二)对于申请人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管委会予以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主体无法经营夜经济项目,本条上述(一)相关规定不予适用。

第十一条【政策适用】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可以兼报兼得。

本办法同《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商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商业办法》”)不可同时适用。市场主体依据本办法或《商业办法》两个办法中的任一办法取得政策支持,则不再依据另一办法给予任何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取得而尚未取得、应当取得而未足额取得政策扶持的夜经济项目,可以继续取得相应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