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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03:56 发布来源:

政策文件: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生态城夜经济发展现状,为对管理办法涉及的内容进行界定和明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定义及审核权限

1.1夜经济项目

指从当日18点起至次日2点(期间持续经营),从事餐饮、演艺、娱乐、休闲、康养、体育、旅游经济业务的项目。未来随着夜间经济活动新业态的变化,由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研究后,由至少一名夜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文旅局、法制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适时调整夜经济项目扶持范围。

1.2专项资金

指生态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生态城加快夜经济产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场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1.4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各业态项目

1.4.1大中型夜经济各业态项目是指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有演出内容的酒吧、音乐餐吧、综合性演艺场所、秀场、剧场等文化休闲类项目;

(二)经营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类项目;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KTV等娱乐类项目;

(四)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运动等体育类项目;

(五)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养生等康养类项目;

(六)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休闲等其他类项目。

未来随着生态城夜经济产业不断壮大,由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研究后,由至少一名夜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文旅局、法制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场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大中型夜经济项目。

1.4.2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是指:夜间专营演艺秀场、夜间沉浸式游乐、夜间相声曲艺剧场、夜间游船观光、夜间体育,以及夜间经营的海鲜大排档、津城美食、旅游小吃、网红美食等。确定为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须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研究后,由至少一名夜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文旅局、法制局、财政局、市场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  

1.5开展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及关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酒水、食品、文创产品等)的市场主体,长期租用固定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每年开展活动天数不少于300天,与文化娱乐演出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1.6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活动,需由国家部委或国家行业协会或国际、国内行业领军企业主办或授权举办,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由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研究后,由至少一名夜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文旅局、法制局、财政局、市场局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后,报夜经济领导小组审议;之后按照组织大型活动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1.7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商业载体整体进行提升改造后,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整体提升运营夜经济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驻的夜经济项目符合管理办法定义内容,且夜间开业率需达到90%以上;提升改造成本不低于管理办法奖励扶持总额;夜经济项目中的餐饮行业至少有30%年营业额需达到200万元;夜经济项目中的文化体育娱乐行业、零售行业项目至少有30%以上年营业额需达到500万。

1.8生态城管委会已就新购地开工建设项目给予整体项目政策扶持的,不适用管理办法奖励扶持;如新购地开工建设项目未给予整体项目政策扶持,且整体项目中的具体项目内容符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可根据具体项目内容,给予管理办法奖励扶持。

1.9国内知名品牌、新加坡及东南亚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应为国内外专业行业协会、咨询调研机构发布的榜单中的品牌,原则上该榜单需在近三年连续发布,且提出申请的品牌应在近三年内至少两次上榜。同时,经国家或各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知名品牌同样符合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1.10夜经济示范商街由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至少一名夜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文旅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市场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定。

2、备案及申请要求

2.1备案要求

在符合夜经济领导小组制定的生态城现阶段夜经济发展计划和分步骤实施方案等前提下,新购地开工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新购买或新租用物业项目的市场主体、新提升改造项目的市场主体、新开展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及关联业务的市场主体、新举办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须分别于项目开工前3个月、项目装修前2个月、项目提升改造前2个月、演出场地装修前3个月、节赛事和展示展销活动举办前3个月先行向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条所述项目开展初审认定工作和发起相关评定、审议会等工作,并提前报请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2.2申请要求

2.2.1市场主体在申请夜间经营性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及关联业务奖励扶持时,应提供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开展活动相关方案计划、演职等工作人员名单、市场主体和演职等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证明承诺文件、演出主题及内容、营业执照、经营性演出许可证等。

2.2.2 市场主体在申请节赛事和展示、展销活动奖励扶持时,应提供活动方案、主办或授权方资质证明文件、活动成本费用明细、活动内容、第三方成本评估报告等。

2.2.3市场主体申请提升改造奖励扶持时,应提供整体提升方案、整体经营方案、改造成本明细、营业执照、第三方成本评估报告等。

2.2.4市场主体在申请新购地开工建设奖励扶持时,应提供购买土地相关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合同、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2.2.5市场主体在申请新购买或租用物业产权奖励扶持时,应提供购房预售或销售合同文件、租房租赁合同文件、装修文件、经营项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等。

2.2.6市场主体在申请租金奖励扶持时,应提供租房租赁合同(含免租期)、装修文件、经营项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

2.2.7知名品牌奖励扶持时,应提供购房预售或销售合同文件、租房租赁合同文件、装修文件、营业执照、知名品牌证明材料等。

2.2.8 市场主体在申请示范商街等荣誉奖励扶持时,应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颁发或出具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

3、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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