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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指南

办事部门:人社局

一、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7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文件详情请点击“表格下载”查看)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3.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4.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6.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7.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三、租赁房屋或工位的条件

1.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3.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四、补贴标准

1.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2.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在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3.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五、享受补贴期限: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六、申报要件

1、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

2、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内)、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4、《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房租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七、经办流程

1、资格确认。创业者向租赁房屋坐落地所属生态城人力社保业务经办部门申请资格确认;

2、核查。生态城人力社保业务经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3、确认。核查合格的,生态城人社局经办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补贴申报。创业者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房租补贴申报;

5、补贴核定。滨海新区人社局经办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标准。

八、监管与监督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1.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2.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3.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4.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1.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2.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3.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4.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咨询电话:022-66386789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华三路与中泰大道交口中新友好图书馆B1B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十二、是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