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推进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满足居民购菜需求,按照《天津市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2018年度在新区新建的连锁化社区菜店项目,特制定连锁化社区菜店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适用于在滨海新区城区建设连锁化社区菜店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对符合项目建设标准的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内容:2018年新建成开业的连锁化社区菜店,包括:店面装修改造、货架、pos机设备设施及房屋租赁费用。
支持标准:对于达到标准的新建连锁化社区菜店,每个按投资总额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支持资金拨付到建设连锁化社区菜店的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
三、企业申报条件
1.在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性资金。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从事鲜活农产品销售1年以上,2017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
3.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农产品龙头企业在新区城区拥有5家以上(含5家)连锁化社区菜店,取得三年以上(含三年)社区固定零售场地经营权,截至申报日,各菜店均在正常运营。
4.申报单位应在市场出现价格波动以及突发事件时,依托连锁化社区菜店的销售网络,承担稳定市场责任。
5.在新区拥有蔬菜生产基地或与蔬菜生产区建立长期紧密的产销衔接合作渠道。
四、项目申报条件
1.所申报菜店位置,与周边菜市场、大型超市保持200米以上距离。
2.综合菜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其中蔬菜水果营业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纯菜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菜店经营均为自有房产或取得3年以上场地经营权。
3.菜店陈列货架应采用不锈钢、铁框或木质货架,保证整齐、美观、牢固。
4.菜店应配备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加盖垃圾桶。符合建筑消防设施要求,或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5.菜店实行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经拆零、分拣、包装后,配送到各门店。蔬菜经营品种不得少于30种。
6.菜店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应明码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零售价一般应低于同一区域其他渠道销售同类产品市场价的5%—10%。
7.店面设置、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均应达到《天津市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津商务市场〔2012〕25号)规定的标准。
五、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功能区、街镇申请资金扶持的请示
2.项目所在功能区、街镇向区商务委、财政局申请资金扶持的请示
3.申报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材料(需涵盖项目成效)
4.项目自荐材料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项目建设发生费用日期应为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前)
8.连锁化社区菜店承诺书
9.2018—2020年新建连锁化社区菜店的租赁协议(需明确房屋地址、面积、租赁年限及经营内容)
10.蔬菜供应基地协议
11.对应的蔬菜基地有关进货凭证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功能区商务部门、街镇。
(二)项目初审。功能区、街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项目初审报告(加盖公章)和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7份)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区商务委。
(三)项目复核。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初审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验收。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验收。
(五)项目公示。区商务委、财政局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区政务网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检查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天津市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津商务市场〔2012〕25号)
联系人:区商务委 关鑫;
联系电话:65306108; 传真:65305891;
邮箱:bhxqltc@163.com;
区财政局 李莉红;
联系电话:65306909
附件
天津市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管理规范
(试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连锁化社区菜店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适用于本市连锁化社区菜店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城市便民菜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623号)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GB/T 19221-2003〕
三、术语及定义
连锁化社区菜店是指由农产品流通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位于居民居住区附近,有固定商铺和相应设施,以经营蔬菜为主,兼营调味品、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粮油等副食品的经营场所。
四、设置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与周边菜市场、大型超市保持500米以上距离。一般按1500户、服务辐射半径200-500米设置一处。
(二)菜店建筑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房产或取得三年以上场地经营权;符合市容、房管等部门有关规定。
(三)菜店附近不得存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五、建设标准
(一)菜店应位于一层的封闭式固定建筑,采用钢混结构、砖混或钢架结构,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层高适宜,提倡采用环保材料装修,企业各门店应统一装修风格。
(二)菜店应由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公司化经营,企业各门店设置统一标识。牌匾应统一名称为“**(企业自定)社区菜店”。
(三)菜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或类似材料,符合吸水、防滑、承重、耐磨、易清扫的要求。
(四)菜店陈列货架应采用不锈钢或铁框或木质货架,保证整齐、美观、牢固。
(五)菜店应按照经营蔬菜、水果及调味品等品种分类陈列,悬挂标牌,开架售卖。
(六)菜店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校验。
(七)菜店应配有电子收款机,并与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八)菜店应配备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加盖垃圾桶。符合建筑消防设施要求,或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六、管理标准
(一)菜店蔬菜营业面积应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三分之一。
(二)菜店实行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运营模式、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定价和财务管理,员工统一培训后上岗。
(三)菜店实行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企业配送中心集中采购,经拆零、分拣、包装后,配送到各门店。蔬菜经营品种不得少于30种。经营品种的统一配送率一般不低于60%,其中,蔬菜的统一配送率应达到100%。
(四)菜店实行统一商标及字号,由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各门店统一品牌经营。直营门店应由农产品流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加盟店、联营店等应由开办主体与农产品流通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协议,确保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和店铺字号不变。
(五)销售的各类商品应明码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零售价一般应低于同一区域其他渠道销售同类产品市场价的5%-10%。
(六)销售的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商品。经营中要及时拣出破损和变质商品,及时更换破损的商品包装。
(七)各门店要妥善保管商品随附的检测证明和检疫检验、产品合格证、送货单、确认单等证单,随时备查。
(八)各门店应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包括商品进销、不安全食品清退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人员健康状况、计量器具核检记录等。
(九)在经营中应坚持低温、清洁的原则,以保证蔬菜品质质量;清洁工作中所使用的化学清洁用品和清洁工具应定点保存,避免污染食品和工作环境。
七、服务标准
(一)企业应建立统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各门店执行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营业中应统一着装上岗,着装要做到整洁、得体。
(三)顾客进店应主动招呼,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适时适度。
(四)服务过程中,语言、举止热情得当,耐心为顾客答疑解惑,递拿商品要轻拿轻放。不因结账、点货等原因不理睬顾客。
(五)企业应设置顾客服务中心及监督投诉电话,并在各门店内公示;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
八、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范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