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延长2017年度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津人社局函〔201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经研究,决定将2017年度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期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各类参保人员可按原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二、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缴费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先行垫付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