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告
津人社局函〔201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经研究,决定将2017年度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期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各类参保人员可按原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二、延长申报缴费期期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缴费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先行垫付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