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对本市重点服务进口业务给予支持。
一、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6年 第47号)。
3.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4.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天津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纳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2.《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
4.《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
5.进口服务合同及相关单证(复印件)。
6.申报企业材料应按照格式要求(附件3)规定进行编制和装订。
7.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光盘)。
以上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电子材料(刻录CD光盘):
1.《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
2.《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
四、申报与审核要求
1.申报单位于11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1/22/23;
2.第三方审核。商务委窗口接件后,交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审核过程中会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附件1: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件2: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
附件3:格式要求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孙帅;联系电话:58665651;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