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关于申报2016年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2〕3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得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进入天津市文化企业名录库;二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实施;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财政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2016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项目。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继承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转制文化企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转制文化企业积极探索、开发文化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运营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四)具有天津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业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
       (五)“互联网+”、“文化+”题材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跨界融合,积极发挥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推进“文化+金融”、“文化+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融合。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区县所属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以所属区县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为初审汇总部门统一申报;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等申报的项目,以企业集团、市级主管部门为初审汇总部门统一申报。
       (二)天津文化产业网(http://www.tjwhcy.gov.cn)提供申报文本下载。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纸质、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的方式。项目初审汇总部门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算明细表》和《企业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等复印件,按照顺序排放,均加盖单位公章。
       3.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除财政投入以外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和进度安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说明项目已有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企业对于我市税收的贡献值以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可以为下列其中一种或多种:Ⅰ.企业为建设本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新增设备购买(租赁)发票、项目合同及收据等;Ⅱ.银行出具的企业账户余额凭证;Ⅲ.企业为建设本项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承诺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通过贷款实施的项目必须是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贷款合同上必须明确贷款用途。
       (3)申请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4)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5)申请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国家资助相关文件复印件。
       4.以上材料均按申报材料明细单顺序依次排放,并制作目录,装订成册。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初审汇总部门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中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按照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不得超出规定的申报数量,填写《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同时,初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别填制《申报材料明细单》。

       四、其他说明

       (一)文化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市级企业集团原则上最多可同时申报四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2014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二)各区县申请项目补助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滨海新区不超过10个。申请金额要求与文化企业和市级企业集团相同。
       (三)除贷款贴息、配套资助项目外,文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经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中提供具体明确、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具体是: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的满意程度。
       4.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算明细表》中提供具体、合理的项目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标准、数量及资金额度,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和服务,需提供详细的采购清单。具体要求参见津财教〔2012〕37号第十条规定。
       (六)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经过初审之后,将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及申请金额等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提前告知市委宣传部。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初审汇总部门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件,并将加盖公章后的文稿扫描成PDF文档)于10月28日前连同资金申请文件报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区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及各市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照中央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着“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控制数量”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审核,避免上报项目过多过滥。特别是要参照《申报材料明细单》,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性、申报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申报项目超出规定数量的,原则上超出部分将在初审环节直接被剔除。
       (三)各区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市级企业集团和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增强财政资金安全性。严格落实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升财政资金有效性。

联系人:

       吴浩铭(市委宣传部) 83605885
       朱长安(市财政局) 23303756

 


市委宣传部文化事业处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