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要求,为保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口径一致,税务总局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当场简单投诉
      纳税人当场提起纳税服务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处理并向纳税人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二、服务态度投诉
      纳税人因对税务人员服务态度不满而进行投诉,不属于当场简单投诉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投诉或者外部门转办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其他投诉
      纳税人对服务质效等其他纳税服务事项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投诉或者外部门转办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处理。一般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可以延期办结,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9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承办 办公厅201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