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滨海新区税务机关调整跨区迁移 纳税人须知 (出口企业适用)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凡迁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办理相关证明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及时调整迁移前后的自身经营行为。

出口企业办理迁移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出口企业如需变更海关代码,在迁移后开展的出口业务必须全部使用迁移后的海关代码。

2、出口企业变更海关代码前,需要将使用原海关代码的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全部提交后,才能向迁入税务机关提交海关代码变更申请,并准确填报使用原海关代码报关单的最后一次提交日期。

3、贸易型出口企业迁移后,需在迁入税务机关将原税务登记证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并审核通过完结,向迁入税务机关声明,并申请税务登记证号的出口退税认定变更。

4、委托出口企业迁移,需在受托方以原海关代码、原税务登记证号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全部申报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向迁入税务机关声明并提交海关代码变更申请。

如委托方以原海关代码、原税务登记证号开具了委托出口证明,受托方未开具代理出口证明,需将原委托出口证明作废,并以新海关代码、新税务登记证号重新开具委托出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