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处,办理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陆www.jysb.org.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处办理年度审核。

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通过税务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保障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