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发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优化纳税服务,防范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加强发票发售服务管理的工作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放宽部分企业发票领取限量

对申请发票初始核定的纳税人,以满足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基本原则,避免纳税人因初始核定量不足而多次办理发票增量。

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对经营时间较长、纳税信用较好、征管风险较低的企业,可放宽发票领取限量,将风险防控措施转移至事中和事后环节实施。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取发票。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生产型纳税人、存续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贸、服务业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取发票。

对于新办企业,属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投资规模较大的,由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取发票。

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宽发票领取限量:

1.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的;

3.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下发的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对发票审批涉及的纳税人申请方式、申请资料、审核要求、审批环节等不得擅自削减或随意增加。实行纳税人“申请即办理”,各单位不得随意拖延审批时限,对不予审批的纳税人申请,要明确提供政策依据。

对纳税人销售的单台(套)机械设备,因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过低不能全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应及时批准其提高开票限额。

对核定给纳税人的每月发票领取数量,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其一次性全部领用。

三、加强风险防控

企业发票核定及变更后有关部门要实施跟踪监控重点考评企业的开票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企业是否如实进行申报纳税,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

各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发票发售服务分类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