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函件
-★长期★ | 办产函〔2012〕84号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将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列为今年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为开展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要求
1.各地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
2.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候选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筛选出候选园区。如认为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组织参加此次申报。
3.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
(1)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支持在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申报。
(2)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
(3)突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高新技术服务、传统文化产业技术升级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
(4)突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特色化与差异化之路的园区申报。
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要求
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附件:1.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
附件1:
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候选园区名称 | |||
主要产业方向 | □演艺业 □娱乐业 □动漫业 □游戏业 □文化旅游业 □艺术品业 □工艺美术业 □文化会展业 □创意设计业 □网络文化业 □数字文化服务业 □其他 | ||
管理机构名称 | |||
负责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 |
通讯地址/邮编 | |||
上级单位名称 | |||
候选 园区 基本 情况 介绍 | (园区发展情况、近2年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获得过的荣誉和受到的处分,限1000字以内) | ||
文化厅 (局) 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示范 园区 评审 办公 室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可复印
附件2:
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候选单位全称 | |||||
主营业务 | □演艺业 □娱乐业 □动漫业 □游戏业 □文化旅游业 □艺术品业 □工艺美术业 □文化会展业 □创意设计业 □网络文化业 □数字文化服务业 □其他 | ||||
所有制形式 | □国有 □民营 □港、澳、台资 □外资 | 组织形式 | □公司制 □合伙制 □个人独资 □联营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 |||
单位地址/邮编 | |||||
工商注册号 | 是否有上级企业及关系 | ||||
上级企业全称 | |||||
候选 单位 发展 情况 简介 | (企业发展情况、近两年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获得过的荣誉和受到的处分,限1000字以内) | ||||
文化厅 (局) 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示范 基地 评审 办公 室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可复印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印发
初校:刘冠楠 终校:邵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