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2011年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为加快滨海新区文化产业跨越发展,争当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排头兵,区政府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根据《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将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滨海新区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非生产经营性单位或个人。
鼓励文化企业名称中冠区名。企业名称中冠以“滨海”字样;项目或产品含有滨海新区元素;项目或产品标识滨海制造或制作等字样,补贴额度上浮10%,原则上,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额上限。
二、申报时间
  2011年8月29日-9月13日
三、重点支持方向及领域
(一)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二)广告会展业
(三)设计创意业及文化用品制造业
(四)数字内容及影视制作业
(五)印刷复制及版权交易业
(六)文化旅游业
四、资助方式
(一)资金补助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1.符合新区政府重点支持和扶植方向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主要指列入全国、市文化产业类重点项目或列入滨海新区争当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排头兵重点项目<含储备项目>);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
3. 在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
4.具有滨海新区地方特色和较强优势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及知名品牌塑造项目;
5. 我区新建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文化产业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二)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2.在滨海新区登记注册,并在滨海新区依法纳税的影视机构立项申报并创作的影视作品(含故事片、电视连续剧、文艺专题片、纪录片等)和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或在3个以上地方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并产生较高版权收益,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首年度公开发售或运营产生良好收益;被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我区文化产品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被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授予国家级产业园、基地等称号;被新区认定为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区多园”聚集园。
4.我区演艺、图书报刊出版、刻字版画艺术等具有滨海新区元素的文化产业,运营效果良好,取得较好收益;举办宣传滨海新区的演艺、会展、论坛等大型文化产业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核定贴息金额。
(四)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和市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
1. 项目应该是在建项目;
2.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今年以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审计报告;第2项还需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认定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第4、5项还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1.申请出口奖励以今年出口创汇实际收入为奖励依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申请影视、动漫产品播出奖励,播出时间应该在今年,需提供发行许可证、播映协议或证明;申请开发衍生产品奖励、网游首年度运营奖励、新区元素文化产业项目奖励,以今年取得的收益为奖励依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申请举办宣传新区的产业活动项目奖励应是在今年开展(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的审计报告);申请园区、基地等其他项目奖励,取得相关称号应在今年。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在2010年1月1日后获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
(四)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
项目在今年获得国家和市文化产业类相关资金资助。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的引导资金补贴。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金补助(奖励)的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报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批复;
3.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4.申报资金补助(奖励)所需的证明材料:
5.申报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本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审计报告、播出证明、播映协议、知识产权证书等)。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其中第2、3、4、5项可为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还需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报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批复;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及附件;
4.项目贷款进账凭证及付息凭证;
5.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其中第2、3、4、5项可为复印件,第3、4项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三)申报配套资助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报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批复;
3.国家及市资助相关文件及资金拨付到位证明;
4.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其中第3、4、5项可为复印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还需报送电子版。
七、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四)已获得过区政府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八、评审程序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于9月13日前一并报送到所在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各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16前报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其它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邮箱bhxqwgj@126.com (密码xcb12345)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二)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朋红 65309141   13820506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