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外地户籍居民购房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发布公告。公告明确,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