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开发
中新天津生态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2日    来源:人社局

中新天津生态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博士后工作管理,进一步促进生态城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引进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生态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与区内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项目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在生态城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生态城博士后工作在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博管办”和“市博管办”)的指导下开展。

第五条 成立“中新天津生态城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城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生态城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生态城经济局、科技创新局、法制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生态城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滨海新区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审核、报批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指导开展博士后工作,制定生态城博士后工作整体规划;

(三)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对博士后和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或整顿,对不再符合开展博士后工作要求的单位,报请国家或市博管办取消其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五)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在站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指导并协助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省部级的有关科研基金资助;

(七)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八)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分站、创新基地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在生态城注册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均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引进博士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并享受生态城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三)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企业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出建立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申请,生态城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博管办,由市博管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基地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分站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统一上报国家博管办,由国家博管办批准后建立工作分站。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生态城工作站做好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与生态城工作站及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三)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四)协助生态城工作站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按时做好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定期向生态城工作站报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的考核

除国家和市博管办进行的考核外,生态城工作站根据需要对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没有引进博士后的单位,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报请市博管办取消其引进博士后的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工作应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开展。

第十四条 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均可向生态城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条件特别优秀且所学专业为工作站急需的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生态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流动站单位共同对申请入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进站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后人员需向生态城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家推荐信》;

4.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与生态城工作站、流动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签订协议书后由企业分站为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并经市博管办网上审核通过,完成博士后进站备案。

(四)博士后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公系统”)打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时间为准。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或主持天津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应遵守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计划,完成进站时设定的科研课题;

(二)结合科研工作和自身技术专长为所在分站培养技术人才;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博士后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考核

(一)生态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1.进站考核。考核小组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可以办理进站手续。

2.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并对本人的科研工作做出阶段计划,经博士后指导专家、导师审核后,报生态城工作站备案。

3.中期考核。进站一年后,由考核小组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

4.出站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后,要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向生态城工作站提交工作和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考核小组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企业分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考评通过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经市博管办网上审核通过,完成博士后出站备案后,在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二)博士后考核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其中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指派的考核专家应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中期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出站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4人。各类考核从科研院所邀请专家不少于2人。

(三)博士后考核的时间安排

博士后进站考核一般于每月第一个星期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安排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进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安排博士后考核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与生态城工作站联系确定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已享受部分应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档案管理

企业分站负责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储存和保管。博士后出站后,应继续妥善保管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归档材料包括:

(一)博士毕业院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仅限应届博士毕业生);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四)博士后进站时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六)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和出站学术考核材料;

(七)《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城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对于建立企业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创新基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所在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须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支付薪酬,具体由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生态城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创新基地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协助解决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博士后在站期间随其流动的配偶及子女享受生态城常住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生态城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根据所获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站后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补助经费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各级同类型政策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有特别说明可以享受多重资助的政策条款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城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