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各类优秀人才聚集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解决好各类优秀人才创业和就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生活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在生态城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运营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营、专业管理、只租不售、高效运转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生态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的相关审核工作;负责已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和重点在谈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的相关复审工作。
生态城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负责已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和重点在谈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的相关审核工作。生态城科技局、文化旅游局等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他承担招商任务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招商项目申请人才公寓的相关审核工作。
生态城社会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相关审核工作。
人才公寓产权所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日常运营、维护、安全和服务;负责制定相应管理规定,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运行;负责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人才公寓租赁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入住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可以入住人才公寓:
(一)人才本人在生态城无任何形式的住房;
(二)人才本人未享受过生态城在购房、租房、住房方面给予的资助。
第五条 经商务局认定的,与生态城管委会签订了招商合作协议或重点在谈企业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住人才公寓:
(一)人才本人在生态城无任何形式的住房;
(二)人才本人未享受过生态城在购房、租房、住房方面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 生态城事业单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城驻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由驻区单位申请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主体为单位,首次申请时登录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同时上传以下材料完成注册: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扫描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单位公寓管理员身份证扫描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才由所在单位公寓管理员登录信息平台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入住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入住人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证书扫描件;
(三)入住人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扫描件;
(四)入住人承诺书。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才由所在单位公寓管理员登录信息平台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招商合作协议或重点在谈企业认定证明;
(二)入住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入住人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扫描件;
(四)入住人承诺书。
第九条 人社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产权单位根据信息平台生成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单》,按照集约、就近原则统筹协调按需分配,人才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押金并签署相关安全协议后办理人才入住。
第十条 为实现房源周转,人才租住期累计不超过3年,每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按照自费负担500元/间/月/人的标准入住人才公寓。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才,按照自费负担500元/间/月/人的标准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租金基准价由产权单位根据人才公寓运营成本和市场情况提出,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人才实际租金标准和租金基准价之间的差额由管委会财政对产权单位予以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入住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一)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特殊情况需由承租人及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赁相关费用的;
(六)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协议及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入住人停止租住后,产权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及时收回人才公寓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由产权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所在单位应据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本单位人才租赁人才公寓进行统一管理,因入住人本人原因对人才公寓造成损坏以及拖欠各项费用,所在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配置智能化运营设施,保障人才公寓高质量、高效率运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所有人才入住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后统一上报管委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公寓入住名额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管委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