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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经报管委会批准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速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发展,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措施。
一、认定奖励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或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具体支持额度按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
(二)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若上级政策有相关此类匹配奖励,则从高给予支持。
(三)对资格期满当年未连续重新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人才支持
(四)给予每年每家国家高企2名核心人员子女在生态城入学支持。
三、引育奖励
(五)鼓励生态城科研院所、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培育、服务国家高企。按照科技创新载体年度净增国家高企的数量(不包括基础指标),给予一次性2万元/家的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科研院所、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引进外省市的国家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第三方招商机构参照生态城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政策执行。
四、服务奖励
(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国家高企申报服务,包括撰写申报材料、专利申请和专项审计。对帮助区内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复审及再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服务奖励,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获得国家高企资质,可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五、部门联动
(八)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与区内各招商部门形成高度联动,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国家高企储备企业筛选依据,并做好培育服务工作;各招商部门积极挖掘储备企业,并及时反馈。
(九)科技主管部门与生态城税务部门形成高度联动,借助研发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税务指标与国家高企认定工作间的关系,协同推进。
本措施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均按照上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保持一致,与生态城其他政策存在重复交叉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发展,落实《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文件中的政策条款,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措施》的执行、监督和管理部门,推进《措施》落实。
第三条 《措施》所涉及各项奖励的资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四条 《措施》中提到的“国家高企”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或复审或再认定并获得证书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措施》中提到的“整体迁移”及“整体引进”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且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第二章 认定奖励
第六条 申请“认定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的,需完成国家高企信息变更手续;
3.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认定奖励”政策标准如下:
1.对首次通过认定或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具体支持额度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发放金额予以匹配。
2.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若上级政策有相关此类匹配奖励,则从高给予支持。
3.对资格期满当年未连续重新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请“认定奖励”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材料清单;
2.申请表;
3.国家高企认定证书复印件(通过复审或再认定的需提供往期证书);
4.企业未来三年研发计划书;
5.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提交封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6.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为准)及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为准);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承诺书;
9.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章 人才支持
第九条 “人才支持”政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第四章 引育奖励
第十条 申请“引育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研院所、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
3.申请者用于申请政策的国家高企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为申请者所运营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内孵化企业;
4.申请者用于申请政策的企业为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的,需完成国家高企信息变更手续;
5.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引育奖励”政策标准如下:
1.按照科技创新载体年度净增国家高企的数量(不包括基础指标),给予一次性2万元/家的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科技创新载体每整体引进1家国家高企(不包括基础指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第三方招商机构参照生态城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引育奖励”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材料清单;
2.申请表;
3.科技创新载体年度基础指标相关材料复印件;
4.净增或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认定证书复印件;
5.科技创新载体及用于申请政策的国家高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净增或引进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的情况说明;
7.申请者与净增或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8.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为准)及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为准);
9.承诺书;
10.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章 服务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服务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国内工商注册并经营满一年,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近一年(以辅导企业认定为国家高企的年份向前计算)拥有辅导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至少2例;
3.申请者成功辅导在生态城注册的企业通过国家高企新认定、复审或再认定;
4.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辅导企业认定为国家高企的年份)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申请者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的,可放宽申请条件。
申请者符合本条第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同时符合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 “服务奖励”政策标准如下:
对帮助区内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复审及再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服务奖励,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获得国家高企资质,可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服务奖励”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材料清单
2.申请表;
3.与所服务国家高企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资金支付证明;
4.所服务国家高企认定证书复印件及用户反馈说明;
5.申请者近两年辅导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协议、用户反馈说明)2项以上;
6.申请者上一年及当年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为准)及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为准);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承诺书;
9.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者存在以下行为,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同时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科技扶持政策:
1.申请者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政策扶持;
2.申请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3.申请者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4.申请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奖励且注册在生态城的企业或机构,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生态城,若五年内注销或迁出生态城,应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重复或冲突的,适用以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生态城其他政策存在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