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外地户籍家庭1月后断缴的社保证明 可作为购房凭证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5日    来源:天津日报

       为贯彻落实我市日前出台的21条惠企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公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户籍居民购房服务工作。

       根据公告,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结束后在津购房,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的从2020年1月份至疫情结束期间社会保险证明,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购房凭证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22-2846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