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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11:25 发布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向新区集聚,有效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滨海新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是由滨海新区科协设立的,为满足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组织院士和学科带头人在我区产业密集区、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二章 建站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任务

      (一)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开展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开展产学研项目对接;

      (三)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及高端技术难题,组织联合攻关;

      (四)为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并推动实现产业化,培育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杀手锏”产品;

      (五)与企业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育创新人才。

      第四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滨海新区注册、经营和税收均在新区,符合滨海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能够为每位院士配备2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人才和技术创新工作,与相关领域一名及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院士专家和创新团队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科研办公室、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实验室,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确保合作项目的经费投入;

      (三)建站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企业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建有市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天津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建站。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程序

      凡符合“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8月底前自愿申请,经各功能区科协初审后报新区科协,新区科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后择优审批,统一授牌,颁发聘书。

      第六条 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事)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科技成果、科技奖励证书等一式三份(复印件);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七条  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审核认定后,根据企业研发需求,进站院士与企业共同开发科研项目,或将其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子项目)落户“院士专家工作站”,双方合作研发,给予“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津贴30万元;待合作科研项目完成并在新区实现成果转化后,给予院士奖励15万元,给予“院士专家工作站”科研津贴20万元。已经市科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再给予建站津贴。上述经费,从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经费列支。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工作在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科协和建站企业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同进行管理。区科协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业务部门,负责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工作。建站企业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管理和服务等日常工作。各功能区科协和相关企业科协在建站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当好企业领导的参谋助手,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出企业技术需求;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自行商定。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综合考评。建站企业每年要定期总结报告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情况,新区科协将对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表彰。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由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协会复审认定。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