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进人才对象
第一条 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等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
(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国家“863”、“973”、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引进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等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
(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引进上述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来新区工作时间应在1年以内,且与区内注册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引进的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万元;对引进的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1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科研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10万元;对引进的省部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5万元。
第五条 给予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从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引进人才资助在新区范围内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出经费资助申请。经费资助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滨海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资助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入选人才工程(计划)、担任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件,相关业绩与水平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初审。用人单位将经费资助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功能区或街镇,由各功能区、各街镇对引进人才情况进行初审和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九条 报送。经功能区或街镇审查同意后,将引进人才申请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的申请;
(二)区科委负责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申请。
第十条 复审。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对报送的引进人才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符合经费资助条件的推荐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议。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对引进人才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经费资助建议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下发经费资助人才名单。
第十三条 经批准资助的引进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人才所在功能区或街镇、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四方签订滨海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用款情况、备案等相关要求按照《〈滨海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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