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关于规范生态城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津生执发〔2018〕29号)、《关于规范生态城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津生执发〔2020〕9号)、《生态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津生执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津生执发〔2021〕3号)、《关于征收生态城区域内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知》(津生执发〔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城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通知》(津生执发〔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通知》(2023年9月5日)、《关于对生态城建筑垃圾清运严格管理的通知》(津生执发〔2024〕8号)。
特此通知。
中新天津生态城城市管理局
202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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