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滨海新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生态城实际,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在中新天津生态城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相关工作由我局受理。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应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一)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二)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有意向申报高企认定、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高企。
(四)高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外省市整体迁入到生态城的国家级高企。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申请在截止日前采取常态化受理,截止日分别为:
(一)国家级高企认定分两个批次办理,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4日和9月23日。
(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三)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高企:
第一批:6月28日(2024年资格到期高企申报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需先完成更名或重大变化程序,若企业参加本年度到期重新认定应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23日;
第三批:11月22日。
(四)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生态城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组织材料
1.国家级高企认定(含到期重新认定)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并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企业须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2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一正一副,参考格式见附件1.1,研发费用辅助账格式一、格式二企业可任选其一,见附件1.2和1.32),书脊位置应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中新生态城),并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承诺书》(见附件2)。纸质高企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与高企管理系统完全一致。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1)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见附件3)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2)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国家级高企简单更名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与认定条件有关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简单更名的,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高企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适用于重大变化,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4.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见附件5),参考《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在“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上传申报材料。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新认定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培育库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仅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需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应包含从系统中直接打印的申请书和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
5.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生态城的企业,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承诺书》(见附件6)及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二)企业报送材料
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大变化、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1)材料受理。企业提交上述材料时,应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7,除国家级高企简单更名和整体迁入外均需提交)电子版文件,确保《企业情况表》中内容与材料一致,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2)形式审查。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8)。同时,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推荐的意见。
(3)实地核查。我局将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因企业在天津市外实际经营等原因无法实地核查的企业,将采取视频核查等方式),实地核查中,我局通过生态城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核查内容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拟定,具体见附件9)如实记录核查中的问题,对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有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的企业,均不予推荐。
(4)推荐上报。形式审查与实地核查完毕后,我局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上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新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2.国家级高企简单更名
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见附件10)。在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我局将《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3.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
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见附件11)。在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我局将《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财务中介机构和专项报告赋码的相关要求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相关内容)。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备案的二维码。
(二)关于强化过程监管的要求
高企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并未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材料。
企业应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及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中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认定、重大变化企业使用附件2,简单更名企业使用附件4,迁入企业使用附件6),申请认定企业应在高企管理系统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
(三)其他要求
企业需提前登录“生态城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以便开展认定意向填报、高企服务券申请、接收通知、了解政策、申请兑现政策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1.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张铁建
电 话:022-66328026
2.受理机构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服务平台
受理地址: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国家动漫园动漫大厦B2座二层202室
服务电话:022-58950325、022-58950323、022-66328241
附件: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1.2: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一
1.3: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二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承诺书
3: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4: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
5: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6: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信用承诺书
7:企业情况表
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
10: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
11: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局
2024年6月17日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