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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6:34 发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明祥泰餐饮店(李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4日,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明祥泰餐饮店的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83。

(二)案件情况。

  中新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销售的油条是该店员工田素兵制作的。

2021年8月3日下午,该店员工先用先用温水、鸡蛋、白糖、盐、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搅拌均匀,然后加面粉,和面,之后就切成小块,放入冰箱冷藏,第二天然后进行油炸,制成油条。

上述油条共制作了油条55根,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油条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第二社区中心1-3号楼-1-16店

内进行销售,销售给抽检单位8根,销售给其他顾客30根,剩余的该店员工自己食用,油条单价为1元/根,已无存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处理,并抄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津生市监涉罪移〔2021〕2号”。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