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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1:52 发布来源:科技创新局

政策解读: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构建科技创新生态,实现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高质量发展,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生态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管理、监督工作。

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办法相关资金兑付。

第二章 推动科技企业成长

第四条 孵化企业场地支持

对孵化毕业后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企业,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依次按照实际发生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场地支持

对在生态城新注册不满一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在生态城租用200平方米以下场地用于办公的,按照首个租赁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生态城租用1000平方米以下场地用于生产的,按照首个租赁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推进创新主体壮大

第六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通过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按照市级财政拨付国家高企奖励资金100%给予匹配。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申请国家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发放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补贴额度按照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4万元,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国家高企申报服务。

第八条 天津市雏鹰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本条上述任意一项认定且同年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天津市瞪羚企业认定奖励

除市级奖励资金以外,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瞪羚企业,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瞪羚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及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补贴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相较前一年增量的5%予以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洁净厂房支持

对在生态城实际入驻的科技型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厂房洁净化新建或改造的,给予升级改造费用的5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项目支持

对围绕“双碳”、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及生态城主导产业等技术领域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在符合生态城自主支持立项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其科研实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市场前景等专业指标,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立项资助。

对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补贴

对新入驻生态城的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院所、平台资质及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天津市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成果交易奖励

    对为生态城贡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为生态城贡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全体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共5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国家或市级奖励资金200%给予匹配。

第六章 优化创新服务环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

对年代理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超过50件的代理机构,为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当年授权的,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企业、事业单位代理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按照每件3000元给予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融资支持

直接融资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社会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间接融资奖励。贷款贴息:对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担保(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取得融资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间接融资三种奖励任选其一。

第二十二条 创新之星奖励

通过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的“生态城创新之星”,根据大赛奖项设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创业活动补贴

对生态城科技创新载体或科技型企业,举办创业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等大型创业活动,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普活动奖励

对生态城科普基地或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城年度累计开展全民科普活动不少于40场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生态城科普基地或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城其他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兑现说明

政策兑现安排根据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计划、财政安排等,在生态城官网发布兑现通知,统一受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已享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且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5年内迁出生态城或注销的,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生态城支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策调整

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本办法均按照上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同上级实施的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实施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