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生态城结案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2021-0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来源:应急局


中新生态城结案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

(2021-01号)

 202068620分许,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运输的一辆干粉砂浆罐车,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力高阳光海岸三期一标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力高项目”)红线外,在卸料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评估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6月8日6时10分左右,司机郭某东驾驶罐车进入力高项目指定位置(红线外),将罐车出料软管连接在施工现场砂浆储备罐入料口处,打开空压机准备卸料。6时20分左右,郭某东极有可能发现卸料不畅,遂认为是入料口压盖不严,导致罐体内气压不足。于是打开罐体泄压阀进行泄压,在泄压不充分的情况下,强行打开了位于罐体顶部的料盖。此时,罐体内仍有较大压力,导致料盖弹开击中郭某东,从罐体顶部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附近的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报告。6时5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经检查后,发现郭某东已失去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2020年6月19日,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收到赔偿金88万元,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涉及单位及人员情况

1.干混砂浆供应商: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公司”)。

2.运输车辆车主:王某

二、评估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安委办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对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杜某某,京裕公司砂浆车间实际控制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缴纳罚款15000元;

2.王某,涉事砂浆运输车辆车主,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缴纳罚款20000元。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京裕公司,《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3日缴纳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京裕公司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对公司员工王某、于某某予以辞退;二是关闭了干混砂浆生产车间,并保证不再从事干混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业务。

王某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未再从事干混砂浆罐车的运输及承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