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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10:35 发布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20〕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4月30日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答:为加快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规范。 

二、哪些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本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规范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中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天津人力社保APP等多种渠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费。

四、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是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的重点政策,也是我市此次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重点内容。如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都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缴费,会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侵害按时缴费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制度公平性。因此,国家要求各地对一次性缴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果缴费延长地确定为本市,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趸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