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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5:56 发布来源: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发放方法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三、产生程序

       人选产生方式及程序

       (一)从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主要采取单位逐级推荐、全市组织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3、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4、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上报人选。

       (二)2008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已经本市推荐上报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并拟定为上报人选。

       (三)从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进行逐级推荐

       (四)拟定上报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选拔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北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五、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