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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5:56 发布来源:

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 态城)的产业发展,吸引符合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集聚优质产 业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经中新天 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 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产业发展金】生态城管委会在生态城财政预算中设 立“生态城产业发展金”,作为生态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 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生态城产业发展 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一)生态城管委会全面统筹产业促进政策的实施和“生态 城产业发展金”的管理。

      (二)生态城商务局是产业促进政策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 产业促进政策的适用、受理、兑现和评估。商务局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招商项目 的尽职调查责任。

      (三)生态城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经济局等部门根据 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重点支持领域】结合生态城产业规划,确定重点支 持发展的产业领域为:文化、新一代信息技术、金融、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商贸服务、冷链物流、绿色生产、旅游会展、教育培 训等现代服务业。

       第六条【重点支持对象】从符合规划、投资方背景、注册资 金等方面,确定重点支持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生态城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环保准入要求; 

       2、投资方或关联方为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国内外上市公司、重点支持发展产业领域内的知名企业;

       3、对生态城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七条【支持方式】生态城管委会对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财政政策、办公用房、人力资源、政府服务等方面采取积极的 鼓励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八条【协助争取国家政策】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 管委会将积极协助其争取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关优惠政 策,并根据其对生态城的实际贡献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三章 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态城管委会按鼓励类产业门 类分别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的综 合发展情况给予“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企业绩效奖励资金”、 “人才奖励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其他资金扶持】除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外,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其他资金扶持,具体如下:

      (一)对重点研发、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 最高为 100 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 3 年;

      (二)对组织企业间技术联盟、联合攻关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

      (三)对在生态城建立的生态经济信息交流平台、公共技术 支撑服务平台,对中介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给予最高 50 万 元的建设资助;

      (四)对在生态城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研发中心、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和 100 万 元的建设资助;

      (五)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照 100%比 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省(部)级重点科技计 划的研发项目,按照 50%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匹配;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2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将奖励资金按不少 于 6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获得国 家和天津市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 20 万和 10 万的奖 励。

      (七)对生态城内企业创作的影视剧、动画片等作品,在国际或中国权威机构评比中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八)结合生态城实际需求进行应用研究并实现科技成果成 功转化的研发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九)对使用在生态城内注册企业研发的技术、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服务的,给予采购额 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创业期的企 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和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如下支持:

      (一)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在生态城内购置自用办 公用房的,给予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 过 2000 平方米,5 年内转让的,收回相应补贴;

      (二)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在生态城内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的,给予最高 20 元/平米Ÿ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 过 2000 平方米,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十二条【人才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 构在博士后工作站和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并为引进人才办理天津市户口、社保关系、职称等相关手续,其 子女在生态城内入学时予以优先考虑,具体适用按生态城相关人 才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持】生态城管委会编制本地合格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名录,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第十四条【信息服务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加强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和机构的信息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环保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制度;

      (二)推广先进的环保节能方法和经验; 

      (三)发布重点项目信息,吸引有关企业和机构参与实施;

      (四)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政策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按年度集中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申请 实行按年度集中申请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和时间 提出申请,由商务局集中受理。

       第十六条【按额度分级审核】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申请 按额度实行分级审核,并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报。拨付程序按《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政策申请程序】除扶持资金之外的其他政策申请,由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向生态城商务局提出,由商务 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申请享受的政策进行审核,报 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政策评估】生态城商务局应建立招商项目综合评 估体系,按年度检查评估招商项目承诺或预测的经济贡献与实际 贡献的差距,相应调整扶持政策或采取与实际贡献挂钩的政策标准。生态城财政局会同商务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 构,对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 排资金预算,调整政策支持方向。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 占、挪用扶持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 经查实,生态城财政局予以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