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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1:35 发布来源:中新天津生态城总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部署要求,把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的补充和衔接,对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实施普惠救助,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滨海新区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职工会会员;

(二)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2万元(含)。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救助,救助标准:

(一)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3万元。

(二)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5万元。

(三)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7万元。

(四)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

(五)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

第六条 医药费的起止日期可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计算。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产生的医药费不予累加。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承诺书》由职工本人或代办人签字和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工会,并留档备查。

第八条 各开发区、街镇、系统和直属单位工会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汇总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汇总申请表》和承诺书、申报表、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报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并留档备查。(原则上,应于3月20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9月20日上报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滨海新区总工会负责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由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报告,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报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由滨海新区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及时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会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拨到银行卡的,可划拨至会员直系亲属银行卡,并附相关说明留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总工会出资1000万元设立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资金来源由滨海新区总工会工会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要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每年剩余救助资金不足1000万元或支出救助资金超出1000万元,需经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补足或追加。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严格按照程序发放。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标准救助,弄虚作假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体现对广大职工会员的关怀,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地制定本单位的大病救助具体办法,加强与市、区总工会的政策衔接,对大病会员开展救助,相关救助办法要及时报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天津市总工会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大病救助政策,确保广大会员职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大病会员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