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各区人社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区人社局。
(二)各区人社局收到经营情况报告材料后,应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3)。对材料不符合核验工作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更改后重新提交。
(三)各区人社局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档;于4月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同时,填写《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5)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各区人社局应于2024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
2.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3.年度核验回执
4.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
5.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