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有效支撑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建设,吸引新加坡等国际企业到中新天津生态城发展经营,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生态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加坡等外国投资者及港澳台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二)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在1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三)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设立或者迁入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隶属于生态城。
三、保障机制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组建支持新加坡等国际企业投资发展领导小组,设置企业服务专员和专属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生态城自贸联动创新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前期对接、项目认定、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一、投资决策支持
(一)前期考察支持
经生态城管委会邀请或同意,对前来开展投资考察的新加坡等国际企业人员给予往返国际机票和生态城住宿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4人,每人最高5万元。该项政策在生态城设立企业后一次性受理。
二、落地经营支持
(二)经营场所支持
企业在生态城租赁经营场所的,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在生态城购买经营场所的,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5%予以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职工招募支持
对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企业外籍及港澳台员工,分别提供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的工作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企业实习的外籍、港澳台在读学生及在海外高校在读的中国籍留学生,按照实习期间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在读高校需为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院校。
(四)企业融资支持
对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获批银行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的,按其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通过担保取得融资的,给予担保费50%的扶持;当年度贷款贴息和担保费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市场开拓支持
(五)技术开发支持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技术,对企业向京津冀相关单位购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提交相应成果报告后,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给予50%的额度支持;对企业委托京津冀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试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提交相应成果报告后,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给予50%的额度支持。以上两项总支持额度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产品和服务可行性论证支持
支持企业围绕产品和服务,实施市场应用研究、市场客户调研等可行性论证活动,在提交可行的论证成果并商业化后,按照企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第三方服务机构注册在生态城并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的,将企业补贴额度提高至50%。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营销支持
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个展位补贴不高于实际费用的80%,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以代理方式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代理服务费的10%予以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生活保障支持
(八)住房支持
为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职务的外籍及港澳台高管提供人才公寓,按照每人一间公寓免费入住,期限不超过3年;对未入住人才公寓的,按其租房合同给予不超过1200元/人/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本项政策每家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
(九)家庭成员支持
对于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职务的外籍及港澳台高管,其配偶未就业的,按照2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为其子女统筹协调生态城所属幼儿园和学校安排入园入学,对于进入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就读的,给予不超过2名子女学费总额30%的专项补贴,每个家庭年度补贴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附则
一、法律责任
本政策支持条款与生态城其他政策规定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本政策措施与企业或其相关企业同生态城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政策支持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同一政策措施已获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支持的,生态城本级不再予以支持。
企业在取得本政策措施相关支持后三年内,因自身原因将注册地变更为生态城区域以外的地点或者注销的,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企业擅自将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经营场所转租第三方的,生态城管委会有权暂停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同时,企业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企业在生态城生产经营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城管委会有权暂停企业的政策支持,同时,企业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二、政策解释
本政策措施所需申请材料、具体要求等,以《<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吸引新加坡等国际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指南》为准。除特别标注“新元”外,本政策支持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本政策第二章(二)、(三)、(四)、(八)、(九)款未足期支持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
相关链接:《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吸引新加坡等国际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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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