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强化各领域低碳发展示范引领,基于“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生态城行政区域内的“零碳示范单元”认定的相关活动,认定范围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中标准所涵盖场景,包括建筑、工厂、产业园区、社区、餐饮、酒店、商超、旅游景区等。
第三条 “零碳示范单元”根据申报对象基础条件和碳排放情况实行分级认定,将参评主体划分为低碳、超低碳、近零碳、零碳四个示范等级。
第四条 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零碳示范单元”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零碳示范单元”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主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零碳示范单元”的主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生态城设立,运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三)符合“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中对应标准相关要求。
第七条 申报采用“一张表”(见附表)形式进行初筛,确定初选名单。列入初选名单的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的佐证材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零碳示范单元”认定主要评价能源资源利用、低碳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低碳宣传等方面,主要依据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标准体系还将不断扩充,后续扩充标准将直接纳入本实施办法作为评价认定依据。
第三章 认定与退出
第九条 由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第三方专业支持单位,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零碳示范单元”的认定工作,认定采用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开展,每半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生态环境局对拟入选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对最终认定的“零碳示范单元”进行授牌。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获评单位应对示范单元建设情况进行总结,由生态环境局组织复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局撤销其“零碳示范单元”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激励措施与要求
第十三条 “零碳示范单元”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单位评选、天津市节能降碳先进班组和个人、天津市绿色项目评估认定和企业绿色评级等试点示范评选;
(二)在申报相关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推荐;
(三)享受生态城“低碳管家”服务(包括低碳咨询、低碳发展专业指导、培训等);
(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对碳排放要求给予政策倾斜,适当简化管理要求;
(五)优先列入生态城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清单;
(六)推荐争取国家、天津市在工信、科技、建筑、社会发展等其他领域绿色低碳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零碳示范单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二)带头实施绿色低碳发展,在绿色低碳领域做出示范引领。
(三)带头组织或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宣传和活动。
第十五条 与“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工作相关的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局负责解释。
国家部委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