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移变更登记时限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办理跨区(局)迁移登记流程图
(一)变更登记流程图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办理跨区(局)迁移登记流程图
(一)变更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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