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 筹备阶段:
1、名称核准。填写《天津滨海新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表》(一式三份)。
2、须提交材料:
(1)申请论证报告;
(2) 发起人的筹备申请书;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3万元及以上);
(5) 拟会员名册;
(6) 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8)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应包括发起人,一式三份);
(9)填好《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10)原籍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对在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商会的意见。
以上所有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批准同意,出具批复后,可正式开展筹备工作。
3、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在准予筹备许可后15日内,成立筹备组。在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户口所在地、在津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建议名单;
(4)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5)会长、副会长建议名单,并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检验原件);
(6)拟任会长、副会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未受刑事处罚,以及未参加过非法组织的证明。
(二) 成立阶段
成立阶段须提交资料:
1、筹备组的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
6、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应包括发起人);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7、制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填写《天津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8、填写《新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批准文件等)。
(三)备案阶段
备案须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表
(2)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3)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
(4)其他须备案文件
注:异地商会的变更、注销、年检参照社会团体相应办事指南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