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目录:首页 » 网上办事 » 企业办事 » 教育管理 » 正文
时间:2011年12月02日
[字体大小:]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民非)

生态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设立,首先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设置标准的规定,然后报送相关材料。所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写《天津市民办学校申请表》
二、提交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包括:成立培训机构的背景及意义、发展目标、市场分析、人才培养方向及建设规划、组织机构设置、运营模式、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可行性研究结论等。
三、申办报告
内容按照《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书写。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是否要求取得回报等。
四、举办者的基本材料
个人办学: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上报举办者的身份证、简历、学历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证明。
法人单位办学:上报单位法人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五、办学章程
内容依照《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书写。(参照章程范本)
六、董事会章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书写(可参照章程范本)。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三证(按照名单顺序,附每位成员的身份证、简历、学历证)。董事会成员最少5人(人数为单数)。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岁。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其中。
七、办学方案、课程设计、教学规划
内容分别依照各层次办学的相关规定书写(如举办幼儿园,应符合幼儿教育相关规定)。体现出学校办学特色。
八、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及所有工作人员名单
1、学校法人及负责人材料,包括身份证、简历、学历证、资格证。如法人和负责人为聘用人员,还应有聘书。
2、受聘人员的聘书、身份证、简历、学历证、资格证(即四证)。
注:(1)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财务人员应与举办者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3)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津教委[2010]166号)、《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津教委[2010]167号)、《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津教委[2010]168号)文件执行。
九、相关资质证明
培训机构场地公证书,民办培训机构(校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一处),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注册地与办学地必须同址。民宅不许。租用年限不低于4年);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市教委2010年166、167、168号文件执行),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教学设备、设施有关证明材料等。属于联合办学,应有联合办学协议书(注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验资报告
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个人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法人单位投资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
学前教育机构开办资金:按照市教委2010年166、167、168号文件执行。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