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许可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公安分局。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须年满16周岁;
2、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七、 许可时限:立等可取
八、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所属分局递交书面申请书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内地居民前往深圳、珠海地区,办理《边境通行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内地居民前往广东省深圳市、珠海特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申办《边境通行证》;
部分内地居民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即: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直接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2)内地居民前往其他边境地区,办理《边境通行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常驻户口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接待中心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免费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②在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向常驻户口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免费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③无工作人员可以向常驻户口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④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暂住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由单位暂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⑤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津办事处人员,凭单位证明,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免费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由驻津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⑥、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两人,另需交验偕行人《户口本》,并备偕行人一寸照片两张。
(二)受理审批。
受理标准:
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定形式
权限: 分局受理、分局审批
(三)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审查申请所需的材料,对申请人符合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核后,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申请人的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送达
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当场送达。
九、 监督措施:
(一)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